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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省人民银行关于上划中央收入实行“预抵税收返还”办法的通知

湘财预字[1994]103号颁布时间:1994-03-31

     1994年3月31日 湘财预字[1994]103号   为了缩短资金在途时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工资等基本支出能及时拨付, 决定从今年五月一日起,省对各地州市上划中央的收入实行“预抵税收返还”办法, 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对“预抵税收返还”算帐总的原则及我省的具体情况,确定你地 区(州、市)的“预抵税收返还”比例为  %,计算方法是:   “预抵税收返还”比例=[税收返还(按1992年数测算并递增15%)十定 额补贴±上下划企业收入返还或上交-体制上解-中央借款、贡献]÷本地区上划中 央的“一般增值税”和“一般消费税”(含本地区范围内的中央、省属企业)。   二、预抵税收返还的具体操作及帐务处理   各地州市国库,根据每日产生的中央收入日报表,计算出当日的“预抵税收返 还”数额。公式是:   “预抵税收返还”数额=中央收入日报表上(“一般增值税”+“一般消费 税”)×省核定的“预抵税收返还”比例。   然后分别登录中央收入日报表和本级收入日报表合计线下增设的“预抵税收返 还”科目,中央收人日报表用红字反映,本级收入日报表用蓝字反映,并据此减少上 划中央的资金,增加本级财政库款。从而达到收入上划中央,资金按比例留用的目的。   各地州市财政总会计,根据同级同库产生的本级收入日报表合计线下的“预抵税 收返还”数额,作如下帐务处理:   收:与上级往来-预抵税收返还   收:国库存款   年度终了后,在办理财政总决算时,再与省财政清算。   三、各地州市对所属县市也采取“预抵税收返还”,具体方法比照本文办理。   四、各地州市财政和国库应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及时反馈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 题。严格执行省定“预抵税收返还”比例及预抵范围,不得擅自改变,否则将从严追 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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