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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联营企业缴纳所得税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湘财预字[1994]100号颁布时间:1994-03-30

     1994年3月30日 湘财预字[1994]100号   现将财政部“关于联营企业缴纳所得税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转发 给你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联营企业应在 实际经营所在地缴纳所得税,有关预算级次问题按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联营企业缴纳所得税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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