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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02年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湘地税函[2002]36号颁布时间:2002-06-05

     2002年6月5日 湘地税函[2002]36号   现将《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02年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方案〉 的通知》(湘财统[2002]2号)转发给你们。省局结合全省地税系统的具体情 况,就有关事项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对此次清产核资工作必须高度重视,要明确职责,加强督促,确保按 时按质完成这项工作。   二、考虑地税系统清产核资工作任务重,时间紧,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除第一阶 段外其它阶段均依照文件要求相应顺延二个月。即: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于 2002年8月底前完成;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于2002年10月底前完成; 第四阶段“建章建制和总结阶段”于2002年11月底前完成。   三、由于资产处置手续不健全而造成的账实不符,包括资产的变卖、报废和系统 内调拨等,各单位必须在2002年8月底以前补办好相关手续。   四、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局联系。   联系电话:0731-5608507 附件: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02年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 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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