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湘地税发[2002]56号颁布时间:2002-08-15
2002年8月15日 湘地税发[2002]56号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税收执法检查,强化执法监督,推进我省地税系统依法治税
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检查规则》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经济环境,
整顿和规范经济秩序的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规范和加强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年来,我省各级地税
机关深入贯彻“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税收工作基本方针,认真开展执法检查,
加强执法监督,有力地推进了各项税收工作的发展。但目前,税收执法检查工作上仍
存在安排部署缺乏统一性,操作欠规范,力度不够有力,效果不很明显等问题。对此,
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到,加强税收执法检查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是规范和优化税收秩序的需要,是强化“两权监督”,维护税收法规严肃性、保证税
收法规政策正确贯彻实施的需要,是保障完成收入任务的需要,也是提高干部队伍素
质和执法水平的需要。
二、实行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归口管理。地税系统的税收执法检查统一归口政策法
规部门管理。其他内设职能部门需要开展执法检查的,应在年初提出检查方案,经政
策法规部门归口汇总后,报局长审批,方能组织实施,以防止和避免多头检查和重复
检查。
三、加强税收执法检查的计划管理。各级地税机关的政策法规部门应当在充分征
求其他部门意见,考虑基层工作实际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执法检查计划,
合理安排检查次数和检查重点。每年安排的检查面为所辖基层单位数量的三分之一左
右,三年内对同一个单位只得安排检查一次。专项检查除上级安排的全国性执法检查
外,每年安排不超过两项。年度执法检查计划一经确定,各级不得随意变更,上级政
策法规部门已确定的检查对象,下级不得另行确定为当年的检查对象。
四、明确税收执法检查的工作范围。执法检查的范围是各级地税机关税收执法的
全过程,包括政策制定、税收征管、税务稽查、税款入库等。此外,对各级地税机关
执行上级有关税收业务方面的规定、措施的情况和地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的
行为,及应作为而不作为的行为,也属于执法检查的范围。
五、规范税收执法检查行为。对一个单位的全面检查一般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
专项检查一般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人员应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尽量缩短检查
时间,减轻基层税务机关的工作负担。执法检查工作以查看税收征管、稽查、会计资
料和对检查事项涉及单位和个人进行查询为主,除调查取证或核实情况外,一般在税
务机关内部进行。执法检查一般只检查上一年度和当年的执法情况,个别特殊情况需
要追溯到以前年度的,须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才能进行检查。上级地税机关对下级
地税机关进行执法检查发现问题的,一般应于检查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并通知下级税务机关限期整改和回报整改结果,对本级直属机构进行执法检查发现的
问题,一般应于检查工作结束后半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六、建立执法检查情况通报制度。执法检查结束后,要根据检查情况认真分析被
查单位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写出专题报告报上一级政策法规部门,并将检查情
况及处理结果在系统内公开,发现税收政策、税收征管制度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及时
向有关部门反映,以便于采取措施,改进工作。
七、建立税收执法考核、评判机制。各地要将执法检查的结果纳入岗位责任制考
核的内容,作为对被查单位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要把执法情况与干部的评价、考核、
提拔、任用结合起来。对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有重大问题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
当年内不得评优评先和提拔重用。
八、加大对违法违纪问题的处理力度。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应严
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湖南省地方税
务局《税收征管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严肃处理,坚决纠正,绝不能姑息迁就,以防
止和杜绝问题的再次发生。
九、加强税收法规干部队伍的自身建设。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实法规工作人员,加
强法规工作力量。要不断加强法规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学习和道德修养,造就一支政
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法规干部队伍,切实发挥法规机构的执法监督职能。
十、加强领导督促,确保执法检查工作落实到位。全省各级地税机关的领导要把
加强执法检查作为推进依法治税,优化经济税收环境的一项大事来抓,列入重要的议
事日程,创造一切必要条件支持法制机构开展执法检查工作。省局将对各市州局执法
检查工作定期进行检查考核,各市州也要对下级地税机关开展执法检查的情况进行检
查督促,确保执法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