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湖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湖南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废止后有关税收政策执行的通知

湘地税发[2002]64号颁布时间:2002-09-26

     2002年9月26日 湘地税发[2002]64号   最近,一些市州局来函来电询问,《湖南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以下简称《条 例》)于2002年3月29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 议废止以后,关于地方税收政策如何执行的问题。经请示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 委员会,现将原《条例》涉及的有关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明确如下:   《条例》中有关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废止后,从2002年3月30日起,对外资 企业按规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但对恢复征税后,企业确实有困难 的,在2005年前,可分年逐级上报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减免。   特此通知。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