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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湘国税函[1999]163号颁布时间:1999-08-09

     1999年8月9日 湘国税函[1999]1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复议法)将于1999年10月1日 起实施。为此,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人民政府先后下发了文件(见附件), 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现就我省国税系统贯彻实施复议法提出以下要求,请 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复议法的贯彻实施。   复议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明确了行政机关的职责和义务,强化了对行政机关执 法的监督和制约,赋予了当事人对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监督机制的启动权,简化了行政 复议申请程序,更充分体现便民的原则,对国税机关执法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 各级国税机关务必进一步提高认识,从贯彻依法治国的高度,充分认识到复议法贯彻 实施的重大意义,进一步转变观念,强化服务意识,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 贯彻复议法作为推进依法治税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各地要将贯彻复议法列入当前重 要工作日程,认真作好复议法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税务行政复议的具体工作由税 政法规部门承办,其他部门积极配合。   二、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做好复议法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要按谁发文谁清理的原则,立即组织力量对各地以前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 件进行清理鉴定。凡不符合法定权限或没有法定依据的,必须立即废止,同时,要进 一步严格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建立健全税收规范性文件出台前由当地税政法 规部门会签把关制度,确保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   (二)要抓紧对现行复议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复议法对原行政复议条例作了重 大修改,对现行行政复议制度作了重大变革。各地要对照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对现行 行政复议工作的各项制度认真进行清理和修改。凡不符合复议法规定的,要立即修订, 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新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三)要认真组织复议法的学习和培训。省局将在9月下旬对地市局负责行政复 议的干部进行一次培训。各地要积极组织广大国税干部尤其是法制干部认真学习行政 复议法,并按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通知,根据下管一级的原则 在今年10月1日前对负责行政复议的干部进行一次专门培训,使其尽快熟悉复议法 的各项规定,以适应工作的需要。   三、认真贯彻实施复议法,进一步加强税务行政复议工作。   贯彻实施复议法是今后三年税收法制工作的重点。在总局税务行政复议的具体实 施办法及有关复议文书下发之前,各地要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加强和改善行政复议工 作:   (一)要严格依照复议法规定的复议范围、申请、受理、决定开展行政复议工作, 不得沿用原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税政法规部门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依法维护纳税 人的合法权益。   (二)要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检查和监督。各地要结合推行执法责任制和总局 对税收征管“十率”的考核规定,对下级国税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检查考评,重 点检查是否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是否依法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等情况。   (三)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法制机构,加强行政复议干部队伍建设。各地要按照总 局的通知要求,在今后机构改革中进一步加强法制机构建设,努力提高行政复议工作 人员的素质,要注意将既精通法律又熟悉税收业务的专门人才充实到税政法规部门。 附件1: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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