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湘地税发[2002]26号颁布时间:2002-04-19
2002年4月19日 湘地税发[2002]26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
知》国税发[2002]2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补充
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检查。检查的内容主要是: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业
户实际经营额超过税务机关核定定额20%不向税务机关主动申报的;建帐业户发生
过建假帐、申报不实的;至今没有纳入地税机关管理的业户。
检查的重点是:年纳税额在300万元以上的集贸市场中的所有业户;以批发为
主要经营形式的集贸市场中的所有业户;税收管理不到位、征税不到位、检查不到位
情况比较突出的集贸市场中的所有业户;其他集贸市场中的经营大户。
(二)大力开展清理漏征漏管户的工作。对各类集贸市场中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
记的业户,要进行一次认真全面的清理,及时补办税务登记证;对既未办证、又未缴
纳地方税收的业户,除追缴应缴的地方税收外,还要依据《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给予
处罚。
(三)公平税负,合理调整定额。清理检查结束后,各地要对各类集贸市场实行
定期定额征收的业户进行一次定额调整,进一步缩小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和业户实际
经营额的差距,有效改变税负不公平、管理偏松的状况。调整定额要在调查测算的基
础上,结合清理、检查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同时要与国税部门协调工作,
共同做好共管户的定额调整。对不接受税务机关调整定额的,税务机关要作为重点进
行稽查。公平税负调整定额的工作,要以市州、县(市)为单位统一开展,城市分局、
征收分局,调整定额的情况要报市(州)、县(市)分局备案,做到同一城市,同一
县市范围内的不同纳税人负担上的相对公平、合理。
二、工作步骤
加强集贸市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从今年4月份开始至9月份结束。共分四个阶段
进行。即:宣传发动和自查阶段;清理、检查阶段;调整定额阶段;总结建制阶段。
各个阶段的时间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合理安排。
各地要通过清理、检查和调整定额工作,分析集贸市场漏征漏管原因,制定和完
善有关制度和办法,每一阶段工作结束后,各市、州局要以简报形式上报省局,遇有
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并于2002年9月5日前上报工作总结,同时要就清理漏征
漏管户、调整定额、业户建帐等工作上报专题报告及其报表(见附件)。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改革开放以来,我省集贸市场发展迅猛,这对促进
市场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税收征管工作在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
合下,逐步得到加强。但是应该看到,由于工作发展不平衡等原因,集贸市场税收征
管仍存在不到位的状况,有的集贸市场偷漏税的情况比较严重。因此,各地要充分认
识到开展对集贸市场税收的清理、检查和调整定额,是贯彻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的一项具体措施。要积极主动地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
取重视和支持。要明确专人负责,集中时间、人力、切实抓好这项工作。
(二)加强部门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地税机关要主动加强同工商、公安、
个体劳动者协会等部门和组织的配合与联系,取得他们的支持,特别是要加强同国税
的配合,统一行动,齐抓共管,把工作落到实处。
(三)各级地税机关在整治集贸市场、加强税收征管工作中要坚持依法治税的原
则,对偷抗税业户要严格按照《征管法》的规定处罚,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及
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要按照优化经济环境的要求,做到公开办税,为纳税人
提供良好的税收服务,坚决制止多头检查、交叉检查、重复检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2002年3月12日 国税发[2002]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2002]15号),促进各类集贸市场的健康发展,不断规范和强化各类集贸市
场的税收征管,保护合法经营,打击偷税行为,堵塞税收漏洞,保证国家税收及时、
足额入库,推进依法治税,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今年3月开
始至8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集贸市场的税收专项整治,并结合这次整治工作,
着眼于集贸市场税收管理秩序的长期稳定和不断完善,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集贸市场发展迅速,各类集贸
市场在规模、数量、经营方式等方面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对于活跃城乡流通、改善人
民生活、解决社会就业、增加财政收入等都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也必须看到,市
场税收征管工作明显滞后于市场发展速度,各类集贸市场税收漏洞依然不小,有的甚
至成了“逃税特区”。这种状况如不改变,势必影响市场秩序,造成税收流失,进而
在一定程序上,制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进程。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是全国
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规范和整顿税收秩序的重点之一,能否取得
阶段性突破,对于规范经营行为,打击违法犯罪,维护市场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
用。尽管集贸市场的经营主体已呈多元化,但个体工商户无疑占了绝大多数,惟其如
此,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实际上也就是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加强市场税收征管,
维护市场税收秩序,也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长期任务。众所周知,社会主义大市场
应当是统一的、开放的市场,而不是分割的、封闭的市场。若是在集贸市场中采取低
税负政策,相对于全国“无形市场”而言,就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环境,破坏了“游戏
规则”。为此,各级税务机关务必要把加强市场税收管理提高到关系市场经济命运和
遵守WTO规则的高度加以认识,彻底摒弃地方保护主义,不折不扣地落实金人庆局
长提出的“统一规范,全面整顿,积极引导,分类管理”的要求,把阶段性整治与规
范日常征管有机结合,紧密依靠地方党委和政府,加强部门配合,精心组织部署,注
意总结经验,有的放矢整改,实现专项整治的预期目标,进而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的
长期稳定和不断完善奠定坚实基础,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向着统一性、开放性和法
制化的方向迈进。
二、抓住重点,扎实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检查。这次检查的重点是:年纳税额
300万元以上的集贸市场中的所有业户;以批发为主要经营形式的集贸市场中的所
有业户;其他集贸市场中的经营大户。检查内容包括六个方面:一是实行定期定额征
收的业户实际经营额超过税务机关核定定额20%不向税务机关主动申报的;二是建
账业户发生设置虚假账户,账实不符,隐瞒收入,虚假申报等方面问题的;三是业户
达到建账标准,不按规定建账的;四是发票的使用存在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五是未
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没有纳入税务管理的;六是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重点检查
内容。具体要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
发[2002]22号)。
三、大力开展清理漏征漏管户的工作。在集贸市场中,有一些业户不按照规定办
理税务登记,游离税务管理之外,不履行纳税义务,不利于税务机关进行监控税源和
户籍管理。对此,总局决定,结合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开展一次漏征漏管户尤其是个
体工商户的清理工作。在清理过程中,各地税务机关要紧紧依靠工商、公安等有关方
面的配合,国地税统一行动,协同作战,形成合力,做好清理工作。并以此为基础,
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防止漏征漏管的措施,特别是要引入信息化手段,加快部门信息
交换,完善纳税户籍管理,强化税源有效监控。
四、全面调整定额,提高业户的税负水平。在业户尚未实现全面建账之前,适时、
适当地调整定额仍然是税收征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它对完成税收任务和实现公平税
负起着积极作用。总局要求,对各类集贸市场以及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全
面进行一次定额调整工作,进一步缩小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和业户实际经营额的差距,
有效改变目前存在的定额偏低、税负偏轻、管理偏松的状况。在此基础上,要逐步加
强定额管理,大力推行电脑核定定额的方法,通过计算机程序控制,把各项核定要素
和参数程式化,改变长期以来人工核定定额的随意性,以适应集贸市场和个体税收管
理的发展需要。
五、加强发票管理,强化以票控税。发票是业户进销货物情况的凭证,有效控制
发票使用,对掌握业户经营情况起着重要作用。在集贸市场和所有个体工商户中,要
积极开展发票有奖和发票查询活动,鼓励消费者向经营者索取发票和学习辨别真伪发
票的方法,促使经营者开发票、开真票、真实开,进而使税务机关有效掌握业户的经
营额。每个省都要先确定试点,取得经验后再推广。同时,要贯彻"以票控税"的原
则,在具备条件的市场和业户中可试行使用税控收款机,并制定与其配套的管理办法,
建立监督机制,为全面推广税控收款机积累经验。
六、坚持查账征收的方向不动摇,积极而又稳妥地继续开展建账工作。自199
7年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建账以来,各地税务机关做了大量工作,
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有些地区,对建账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没有达到建账
工作的进度要求。为此,总局进一步强调,各地要总结经验,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
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2号),继
续推进建账工作。要求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业户,要有计划、分步骤的按规定设置会
计账簿,凭合法有效的凭证,如实记载经营事项,正确核算盈亏,进而实现纳税人如
实申报,税务机关查账征收。对应建账不建账或建假账的业户,要按新税收征管法的
规定从高核定征收。
七、纠正地方擅自减免税政策。对一些地方政府擅自出台的市场减免税政策和口
头指示税务机关降低业户定额的做法,总局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要坚持原则,一是向地
方政府宣传税收法律、法规;二是要坚决抵制;三是如实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对目
前仍在执行的地方政府擅自出台的减免税政策,税务机关必须予以纠正,并将有关情
况向省级税务机关报告,省级税务机关要分别上报省政府和税务总局。
八、分类指导,综合治理。各地税务机关要根据市场的规模、经营特点和税收收
入,划分不同的类型,对不同类型的集贸市场采取相应的管理形式,对于规模大、专
业性强的市场,设置专门机构,合理配置人力,实行专管;对小型集贸市场在加强定
额管理及巡回检查的基础上,可委托有关单位代征。与此同时,加强部门配合,广泛
借助社会力量,建立健全有效的防范机制,特别是要与工商、公安、街道办事处、市
场管理组织等单位建立规范的合作关系,及时沟通信息,协同行动,综合治理。此外,
要完善协税护税形式,发展协税积极分子,协助税务机关掌握业户经营变化情况,建
立有效的协税护税网络。
九、广泛进行纳税意识教育。必须看到,存在于市场的偷税现象与业户纳税意识
低直接相关,进一步提高业户的纳税意识是税务机关的重要任务。各地税务机关要充
分利用市场业户比较集中的特点,寓教于治,大张旗鼓地开展税收与税法普及教育工
作,使业户了解税法知识和税收征管程序,提高业户对税收重要性的认识,增强纳税
自觉性。在宣传方法上,要力求通俗易懂、喜闻乐见,注重典型引导,对积极纳税的
优秀人物和事迹要给予表扬,对典型偷税案例要给予曝光。并要以此为契机,把税收
宣传融入日常税收征管之中,充分利用各种媒体进行宣传,使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
更多更好地了解税收,理解税收,支持税收,从而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十、注重调查研究,加强信息沟通。今年是中央确定的“调查研究年”。各地要
以这次专项整治工作为契机,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深入解剖市场税收,分行业、分经
营规模、分商品大类摸清底数,分别测算出毛利率、纯利率,为促进建账、核准定额
和规范管理打下基础。与此同时,在整治工作期间,要及时沟通工作进展情况,每一
阶段工作结束,都要以简报形式上报总局,遇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9月15日前
要上报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同时还要就清理漏征漏管户、调整纳税定额、业户建账等
工作提交专题报告。
附件1:集贸市场清理漏征漏管户情况统计表
填表机关: 单位:户、万元
项目 工商登 清查前 清查后 查出漏 查 补 金 额
税务登 税务登 征漏管
类别 记户数 记户数 记户数 户数 税款 滞纳金 罚款 合计
个体工商户
私营企业
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其 他
合 计
局长: 科长: 复核: 制表人: 制表时间:
附件2:集贸市场调整业户定额统计表
填报机关: 单位:户、万元
项目 税务登 纳税 定期定 调整定 调高 平均调 增加 调低 平均调 减少 未调
类别 记户数 户数 额户数 额户数 户数 高幅度 税额 户数 低幅度 税额 户数
个体工商户
其 他
合 计
局长: 科长: 复核: 制表人: 制表时间:
附件3:集贸市场业户建账情况统计表
填表机关: 单位:户
项目 纳税户税 建账户数 建账方式
建复式账户数 建简易账户数
类别 合计 应建数 已建户 应建户 已建户 自建账户数 代建账户数
个体工商户
私营企业
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其 他
总 计
局长: 科长: 复核: 制表人: 制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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