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有关报表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2]275号颁布时间:2002-08-21
2002年8月21日 湘国税函[2002]275号
国家税务总局以《关于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有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
[2002]704号)文件对国税发[2002]23号文件中的统计表进行了增
补和修改,现转发给你们,请于8月31日前上报省局征管处。为做好总结统计工作,
现将有关统计口径统一如下,并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统一统计口径
表1:(1)“类别”是指市场内拥有固定经营场所的所有注册类型的纳税人
(不仅包括“双定”户,还包括一般纳税人和非“双定”的小规模纳税人);(2)
“工商登记户数”栏填写以本表统计日为截止期的,不论是否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工商
登记户数;(3)“清查后税务登记户数”栏的填写包括此次集贸市场税收整治工作
开展后开始清查的市场和集贸市场税收整治工作开展前即开展了清查工作,且此次集
贸市场税收整治工作中不再进行清查的市场;(4)“查出漏征漏管户数”栏的填写
包括在清查中或清查后即补办了税务登记证、临时税务登记证和暂时不能补办税务登
记证、临时税务登记证,但已由县级税务机关“造册登记”备案并已申报纳税的户数
(在本表统计中视同补办了税务登记纳入纳税人户籍管理);(5)“清查前税务登
记户数”加“查出漏征漏管户数”原则上等于“清查后税务登记户数”,不相等的应
作出文字说明;(6)“查补金额”大栏中各分栏的填写包括此次集贸市场税收整治
工作开展前和开展后进行了清查的集贸市场的自查和专项检查的查补情况。
表2:(1)“税务登记户数”栏应与“表1”中的“清查后税务登记户数”栏
相符;(2)“纳税总户数”栏应大于或等于“税务登记户数”栏的数据;(3)
“专项整治前定额纳税总额”栏和“专项整治后定额纳税总额”栏的填写包括此次集
贸市场税收整治工作开展前和开展后调整了税负的市场。
表3:建账户情况的填写按照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国税函[1997]162号)文件规定进行填写。
表4:(1)“组成检查组数”栏、“参加检查人次数”栏和“已检查市场数”
栏的填写包括稽查局、管理科和税务所对集贸市场的检查,同时包括此次集贸市场税
收整治工作开展前和开展后进行检查的市场的专项检查情况;(2)“已查市场户数
情况”大栏中“已查户数”栏等于“自查户数”栏加“被查户数”栏;(3)“查处
情况”大栏中的分栏的填写包括此次集贸市场税收整治工作开展前和开展后进行检查
的市场的自查和专项检查的查处情况。
二、认真做好集贸市场税收整治的总结工作
根据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
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湘国税函[2002]137号)文件要求,各地应针对
前段工作情况及时做好集贸市场税收整治的总结工作,并于9月5日前上报省局征管
处。
各级税务机关应认真学习和把握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
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5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开展专
项整治切实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湘国税函[2002]
137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税收管理工作的意见》(湘国税
发[2002]17号),以及《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
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税函[1997]
162号)等文件精神,认真回顾总结前段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经验及存在的问
题,做好总结工作。
根据湘国税函[2002]137号文件和国税发[2002]23号文件的要
求,总结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密切配合,广泛宣传发动;取消税
收优惠,遏制地方保护,冲破市场壁垒,解决市场税收征管盲区;自查自纠,补税补
证;专项检查(稽查),查补堵漏,强制执行;依靠自查自纠和专项检查有效地进行
税负调整,完善户籍管理,发票管理,“双定”管理,对“双定”大户进一步强化以
票控税,并按照《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推行建账建制等方面的内容。上报
的总结应有情况、有数据、有措施、有建议。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有关报表的通知
2002年8月6日 国税函[2002]704号
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以来,各地普遍能够认真统计有关数据,准确填
报报表,为总局及时了解情况,采取措施,指导工作,起到重要作用。但仍有一些地
区未按照要求填写报表,存在数据不真实、统计不认真等问题。此外,报表的设计也
存在不能满足需要的问题,有必要进一步补充和修改。为此,通知如下:
一、保证数据真实,杜绝虚填虚报。各地要切实解决数据虚假的问题,要本着实
事求是的精神和对工作极端负责的态度,严肃负责,纠正“重文字,轻数据”的偏见,
自觉抵制虚报成绩的风气,力求统计数据的真实可靠。要通过数据分析、研究集贸市
场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认真总结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经验,采取相应措施,
完善税收征管制度,提高税收征管水平。
二、认真填写报表,提高统计质量。各地应要求统计人员要深刻理解集贸市场税
收专项整治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切不可忽视每一个数据;了解报表所列项目的统计
意图,按照要求填写报表,不得任意变更项目内容;要选择责任心强、工作细心的人
员担当此项工作,不要频繁更换统计人员。
三、根据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数据统计的需要,总局对《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
23号)附件中的报表做了补充和修改(见附表),请按照补充和修改后的报表填写,
并于9月5日前报送总局(征收管理司)。
附表1:集贸市场清理漏征漏管户情况统计表
填表机关: 统计期限:2002年3月至8月 单位:户、万元
项目 清查前 清查后 查出漏 清理漏征漏管户查补情况
工商登记 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 征漏管 合 计 税 款 滞纳金 罚款
类别 户 数 户 数 户 数 户 数
合 计
个体工商户
私营企业
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其 他
局长: 处长: 复核: 制表人: 制表时间:
附表2:集贸市场调整业户定额统计表
填表机关: 统计期限:2002年3月至8月 单位:户、万元
实行定 专项整 专项整 预计今
项目 税务 纳税 期定额 调整 定额调高情况 定额调低情况 治前定 治后定 平均 年税收
登记 总户 征收户 定额 调高 月增加 调低 月减少 额纳税 额纳税 调整 增加总
类别 户数 数 数 户数 户数 税款 户数 税款 总 额 总 额 幅度 数
总 计
个体工商户
其 他
局长: 处长: 复核: 制表人: 制表时间:
注:1.“专项整治前定额纳税总额”是指2002年3月至8月原计划定额纳税总额。
2.“专项整治后定额纳税总额”是指经过调整定额后增加税款加上原计划定额纳
税总额的合计数。
附表3:集贸市场业户建账情况统计表
填表机关: 统计期限:2002年3月至8月 单位:户、万元
项目 建复式账户数 建简易账户数 经整治增加 建账后
纳税 应建账 已建账 建账户数 税收变化
类别 户数 户数 户数 合计 自建账 代建账 合计 自建账 代建账 合计 建复 建简 增加 减少
式帐 易账 税款 税款
总 计
个体工商户
私营企业
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其 他
局长: 处长: 复核: 制表人: 制表时间:
附表4: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
填表单位: 统计期限:2002年3月至8月 单位:户、万元
项目 组成 参加检 已检 市场业 已查市场户数情况 查处情况
检查 查人次 市场 查市 户总户 已查 自查 被查 金额 自查 被查 滞纳 罚款
地区 组数 数 总数 场数 数 户数 户数 户数 合计 补税 补税 金
合 计
局长: 处长: 复核: 制表人: 制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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