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国税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1]287号颁布时间:2001-11-08
2001年11月8日 湘国税函[2001]287号
现将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国税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
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1]19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总局的要
求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发票发售和税务登记收取工本费,统一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
统行政性收费缴库和会统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1]58号)要求,
即采用缴款书转账方式缴纳发票和税务登记工本费的,填开税收通用缴款书,缴款书
第一联作为纳税人缴纳发票和税务登记工本费的凭证;采用现金缴纳发票和税务登记
工本费的,填开“税收通用完税证”,“税收通用完税证”第二联作为纳税人缴纳发
票和税务登记工本费的凭证。原“收取工本费使用财政厅印制的收费收据”的规定同
时废止。
二、发票和税务登记工本费的缴库、核算、管理按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标准在新的文件出台之前,仍继续按照省物价局《关
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加成率的通知》([1996]湘价费字第15号)规定执行。
附件: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国税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和标准的通知
2001年8月13日 湘价费[2001]199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
定》(中发[1997]14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经济
发展环境的通知》(湘发[1999]9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部门
(单位)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00]28号)的要求,
我们对全省国税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
重新公布(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税务局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此次审定后的项目和标准执行。今
后如需增减新的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国家规定的权限报批,个别收费
项目需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必须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财政“两项改革”有
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湘府阅[1998]61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治理“三乱”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湘办发[1998]25
号)的规定,由省财政厅会省物价局审定。同时,各级财政部门要相应削减或停止对
该单位的财政拨款。
二、省国家税务局要加强对本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管理。各执收单位应持
本通知到当地同级物价部门重新办理收费许可证,各级国税机关收费时,必须使用省
财政厅印制的收费票据。各市(州)国税局应根据使用量向省国税局申报票据领用计
划,由省国税局到省财政厅统一购领,并按照《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
的规定,负责本系统内收费票据的发放、核销等管理工作。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
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财政部《关于国税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
纳入预算管理的复函》(财行[200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1]47号)的有关规定纳入中央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
就地缴入中央金库,支出由中央财政核拨。执收单位应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
门的监督检查。
四、省国家税务局所属中专学校、干校以及系统内举办的培训班等收费由主管部
门另行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的规定办理。
五、凡未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规定的,一律按《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
管理条例》和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
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的规定,由物价、财政部门依法查处,并对直接
责任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知自2001年9月1日起执行,过去国家税务局系统有关行政事业性
收费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湖南省国家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表
收费项 计费 收费标准 执收 收费对象 收费 资 金 备 注
序号 目名称 单位 (元) 单位 及范围 性质 使用范围
税务登
记证(含 各级 1.纳税人需要
税务登 国税 增加副本
一 记、注册 机关 时,每增加
登记)收 一个副本收
费 用于 费10元
依法 税务登 2.按国家税务
1.个体 套 80 缴纳国 行政性 记、注册 总局规定换
工商 税的个 等方面 证和因变更
户 体工商 的开支 遗失等需重
户 新办理税务
2.企业 依法 登记的,按
业单 套 100 缴纳国 税务登记证
位 税的企 收费标准执
业事业 行
单位
依法
缴纳国 用于
税务登 每证 各级 税的个 税分登 验证时间按
二 记验证 /次 20 国税 体工商 行政性 记验证 国家税务总局
收费 机关 户和企 等方面 的规定执行
事业单 开支
位
用于
三 发票工 各级 领购 印制成
本费 国税 发票的 本运杂、
机关 单位或 行政性 仓储、保
个人 管及损
耗等费
用
1.普通 见附表
电脑 元/份 1、2
发票
2.普通
手写 元/本 见附表3
发票
附表1:湖南省国税系统普通(电脑)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表
一、规格:190×93 单位:元/份
份 数 四联 五联 六联 七联
(压感纸) (压感纸) (压感纸) (压感纸)
5000以下 1.40 1.80 2.20 2.50
5001~10000 1.10 1.30 1.60 1.90
10001~15000 0.80 1.00 1.20 1.40
15001~20000 0.65 0.80 1.00 1.10
20001~25000 0.55 0.70 0.80 0.90
25001~30000 0.50 0.60 0.70 0.80
30001以上 0.40 0.50 0.65 0.70
二、规格:120×140 单位:元/份
份 数 二联 份 数 三联 四联
(单层纸) (压感纸) (压感纸)
4000及以下 0.70 3000及以下 1.90 2.50
4001~10000 0.40 3001~5000 1.10 1.40
10001~16000 0.30 5001~8000 0.85 1.00
16001~20000 0.20 8001~10000 0.65 0.75
20001~28000 0.15 10001~15000 0.40 0.50
28001以上 0.10 15001以上 0.35 0.40
三、规格:220×279.4 单位:元/份
份 数 七联 份 数 七联
(压感纸) (压感纸)
5000份以下 2.50 20001~25000 1.20
5001~10000 2.10 25001~30000 1.10
10001~15000 1.60 30001以上 1.00
15001~20000 1.30
附表2:湖南省粮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表
单位:元/本
发 票 名 称 规 格 套 数 单 价
六联式粮食销售统一裁剪 12.5×17.5mm36K 25 6
发票
六联式机动车销售统一发 15×21.4mm25K 15 5
票
附表3:湖南省国税系统普通手写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表
单位:元/本
发票规格 开 数 单 价 备 注
(mm) 三联 四联 五联 六联 七联
175×92 48 4.00 4.50 5.10 5.70
175×125 36 4.50 5.20 5.80 6.50
175×110 42 4.30 5.00 5.60 6.30 每本发票为
175×255 18 6.30 7.00 7.70 8.50 25套
105×140 50 4.00 4.50 5.00 5.50
190×105 40 4.40 5.10 5.70 6.40
130×82 72 3.90 4.40 5.00 5.50
190×265 16 9.50 每本发票为
190×130 32 7.50 15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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