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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张家界市国税局要求对市级电力执行6%增值税征收率请示的批复

湘国税局函[1997]113号颁布时间:1997-08-05

     1997年8月5日 湘国税局函[1997]113号 张家界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要求对市级电力执行6%增值税征收率的请示》(张国税[1997] 53号)收悉。经研究决定,对张家界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地市级)销售电力不能比 照县以下小水电6%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仍应适用17%税率缴纳增值税。   此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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