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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窗口开票征收税款的通知

湘国税函[1997]084号颁布时间:1997-04-20

     1997年4月20日 湘国税函[1997]084号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近据了解,目前我省基层国税征收单位窗口开票征收税款不够规范,少征或漏征 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问题比较普遍。为规范征管行为,特作如下通知:   一、对实行“双定”征收的个体工商业户,开票征税时,仍可按现行办法,即在 税票上注明“定额征收”字样。由计财部门在填制汇总缴款书时,按照规定的比例。 分别清算出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缴入国库。   二、对于临商户的开票征税,必须依照税法规定,填开完整的通用完税证,即在 征收增值税(或消费税)的同时。附征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 税附征率由各地、州、市局确定,一般不得低于2%。因通用完税证栏次不够,工、 农业发展基金可另行开票征收。   三、各地应对所属县、市、分局的窗口开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立即进 行整改,以规范征管行为,减少税源流失。   以上通知请立即转知所属切实遵照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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