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1]335号颁布时间:2001-12-20
2001年12月20日 湘国税函[2001]335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
函[2001]88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应在20
02年1月10日前将“加油站户数统计表”(见附件)上报省局(流转税处)。
附件:“加油站户数统计表”(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
2001年12月3日 国税函[2001]8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加油站成品油销售的增值税征收管理,经研究决定,从2001年1
月1日起,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180万元,
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目前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的加油站,其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资格的认定,各地须于2001年12月31日前完成,并于2002年1月
15日前将加油站户数报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