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湖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移动通信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湘国税函[2002]54号颁布时间:2002-02-09

     2002年2月9日 湘国税函[2002]54号   长沙等十一个市州国家税务局报来《关于移动通信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 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收悉。湖南省移动通信公司所属长沙等十一个市州移动通 信分公司2001年度GSM数字移动通信网等七期扩容工程国产设备投资共计16 个技术改造项目,均已取得省经贸委确认书。经审核,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 字[1999]290号)精神,准予享受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 政策。各市(州)局应及时通知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 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 00]13号)规定,认真审核《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 确认可以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国产设备投资额,经签字盖章后,交由各移动通信分公司 将此表上报省移动通信公司。省移动通信公司将各市、州上报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 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汇总后交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当年国产设备投资抵 免企业所得税额。省移动通信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规定审核确认全省移动通讯 企业当年可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并根据各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的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中的本年度国产设备投资额,按规 定比例计算当年国产设备投资可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并将抵免情况按规定要求及时 报送省局。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