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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票、税务登记证财务核算管理的通知

湘国税发[1997]003号颁布时间:1997-02-20

     1997年2月20日 湘国税发[1997]003号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发票和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管理费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管理, 严格监督机制,及时做好各项往来货款的结算工作,经研究,现就发票和税务登记证 工本费、管理费财务管理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发票及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管理费的财务核算实行省、地、县三级核算,省 局征管处统一管理的原则。各级国税机关必须严格按省局湘国税函[1996]09 6号文件规定配备会计和出纳人员。认真做好财务核算管理工作。各地、州、市、县 仍由同级征管部门和发票管理所负责本级资金收支财务核算、会计记帐和报表编制。   二、各级征管部门和发票管理所要严格按《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发票管理所财 务管理制度(试行)》和《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发票管理所会计制度(试行)》的 规定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管理费、普通 发票工本管理费、税务登记证工本管理费实行专户存取、专帐核算、专款专用。   三、鉴于各地在发票款项结算中资金周转困难的实际情况。省局拟根据各地现在 实际库存专用发票的资金周转量、纳税人户数以及专用发票使用数量核定一定数额周 转金,核拨到各地、州、市,再由地、州、市核拨到县、市。具体数额另行通知。周 转金主要用于发票领购、印制及税务登记证印制、购领费用的垫付和资金结算,严禁 挪作他用。   四、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征管、发票财务收支的监督管理。各级征管、发票管 理所要正确核算收入。严格控制支出,各项收支每年按期进行财务决算并自觉接受上 级机关和同级有关部门审计监督。年度决算报表除按规定上报外,应同时报局长和计 财部门。   五、各地要严格加强发票仓储保管和运输安全管理,确保发票特别是增值税专用 发票完整无损,对发票接送、运输用车要切实予以保证。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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