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湖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锻压金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湘国税局函[1997]006号颁布时间:1997-01-15

     1997年1月15日 湘国税局函[1997]006号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锻压金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1996年12月23日 国税函[1996]727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锻压金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京国税一[19 96]42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你局经过大量调查已经核实,目前市场上销售的一些含金饰品如锻压金、铸 金、复合金等,其生产工艺与包金、镀金首饰有明显区别,且这类含金饰品在进口环 节均未征收消费税。为严密征税规定,公平税负,避免纳税人以饰品名称的金银首饰 的范围重申如下:   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的范围不包括镀金(银)、包金(银)首饰, 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凡采用包金、镀金工艺以外的其他工艺制 成的含金、银首饰及镶首饰,如锻压金、铸金、复合金首饰等,都应在零售环节征收 消费税。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