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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湘财税字[1997]39号颁布时间:1997-02-26

     1997年2月26日 湘财税字[1997]39号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1996年12月5日 财税字[1996]第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 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6]37号文件精神,现对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政策问题 通知如下: 一、在2000年底以前,对下列出版物继续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办法: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2.各级人民政府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3.各级人大、政协、妇联、工会、共青团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4.新华通讯社的6种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参考消息》、《半月谈》、《了 望》、《内参选编》、《国际内参》《参考资料》; 5.军事部门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6.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和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 7.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 第1、2、3、5项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 报一刊以内。 上述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退的环节为出版环节。 二、在2000年底以前,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 入免征增值税。 三、在2000年底以前,对全国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的出版 物,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办法,退还的税款专项用于发行网点建设,不再计入当期损 益。 四、增值税具体退税事宜,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按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本通知从l997年1月1日起实行。 对宣传文化单位的其他财税优惠政策,我们将另行发布。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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