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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向外国企业支付软件费扣缴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湘地税发[2000]101号颁布时间:2000-12-27

     2000年12月27日 湘地税发[2000]101号 通知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向外国企业支付软件费扣缴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000年11月3日 国税发[2000]1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反映,我国境内企业向在我国境内无机构的外国企业支付软件费时 是否扣缴营业税,在执行中时有争议。为规范税收管理,现就上述问题明确如下:   一、外国企业向我国境内企业单独销售软件或随同销售邮电、通讯设备和计算机 等货物一并转让与这些货物使用相关的软件,国内受让企业进口上述软件,无论是否 缴纳了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其所支付的软件使用费,均不再扣缴外国企业的营业 税。   二、外国企业向我国境内企业出租邮电、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货物,同时包含与 这些货物使用相关的软件,如果软件单独收费,应视为出租上述货物的租金收入,根 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 题的通知》的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三、本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纳税人1999年10月1日(以 海关报关日期为准,下同)以前进口上述软件自用,无论是否征税,均不再进行补、 退税款处理;1999年10月1日以后国内企业向外国企业支付的软件费征收了营 业税的,应作退库处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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