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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菲律宾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议定书生效的通知

湘地税函[2001]055号颁布时间:2001-06-04

     2001年6月4日 湘地税函[2001]055号 通知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菲律宾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议定书生效的 通知      2001年4月9日 国税发[200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菲律宾政府于1999年11月18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 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业经双方外交部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生效 所必须的法律程序。根据该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及议定书应自2001年 3月23日起生效,适用于2002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   上述协定及议定书文本,总局已于1999年12月6日以国税函[1999] 846号文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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