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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第二批经营性公路、桥梁收费票据纳入地税发票管理的通知

湘地税发[2001]53号颁布时间:2001-06-29

     2001年6月29日 湘地税发[2001]53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函[2000]137号、湘政办函 [2000]174号、湘政办函[2001]4号、湘政办函[2001]63号 和湘地税发[2000]2号文件规定,现就第二批经营性公路、桥梁收费票据纳入 地税发票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2001年7月1日起,经营性公路、桥梁(名单附后)收费必须使用省地 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地税发票,原用收费票据一律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二、经营性公路、桥梁收费经营机构(公司)应凭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的《专 业发票请领单》向交通厅的行业管理局领购发票,没有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的《专 业发票请领单》不得领购发票。   三、各地地税机关应加强对公路经营机构(公司)收费发票使用、管理情况的检 查监督,确保经营性公路、桥梁收费票据依法按时纳入地税机关管理。   本文未尽事宜按湘地税发[2000]2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全省第二批纳入地税发票管理经营性公路、桥梁名单 序号 经费经营公路、桥梁站名 1 长益高速公路 2 长少湘江南大桥收费站 3 湘潭三桥收费站 4 岳华公路收费站 5 桂阳仁义收费站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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