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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规范资源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入库方式的通知

湘地税发[2001]58号颁布时间:2001-07-17

     2001年7月17日 湘地税发[2001]58号 各市、州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   从1999年1月1日起,我省资源税(除湘衡、湘澧盐矿资源税全额上交省级 外)、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以下简称“三税”)改变入库方式,实行按省 级与市(州)级或县(市、区)级各50%的比例就地缴入当地国库后,由于原国库 业务软件不能对“三税”自动进行税种分成,因此,各地操作及处理做法不一,有的 地方的做法不便于“三税”的及时入库和准确对帐。目前,新的国库业务处理系统已 应用于全省各级国库。为此,我们要求各地最迟在今年7月底前统一调整和规范“三 税”开票及入库做法,即每征收一笔“三税”只填开一份缴款书,入库后由国库业务 处理系统直接进行税种分成。有关缴款书的具体填开要求如下:   一、征收“三税”直接填开税收通用缴款书的,按税款全额填开一张税收通用缴 款书,并在“预算科目、级次”栏内分别填写省级50%、市(州)或县(市、区) 50%;“收款国库”直接填写办理该项税收入库手续的当地国库(含支库、中心支 库、省分库)名称。   二、征收“三税”直接填开通用完税证汇总入库的,通用完税证上按全额填开。 税收汇总缴款书的“预算科目、级次”和“收款国库”的填写类同于税收通用缴款书。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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