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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配合公安税侦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地税发[2001]035号颁布时间:2001-05-08

     2001年5月8日 湘地税发[2001]035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   为严厉打击涉税犯罪,我省各级公安机关自1998年起陆续组建了专门税侦机 构(以下简称税侦机构)。两年来,公安、税务密切配合,及时打击处理了一批偷、 骗、抗等涉税犯罪案件,对净化税收环境起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地税配合公安 机关打击涉税犯罪工作,加强对派驻税侦机构人员的管理,特对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统一认识,分清机构职责。打击涉税犯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赋予公安机关的职责。各级税侦机构是公安部门内设机构,由公安部门负责管理。各 级地税机关要分清公安机关刑事执法与税务机关行政执法的界线,不得因税侦机构的 办公地点设在地税局而进行直接的管理,不得将税侦机构视为征收机关、追款机关而 向其下达税收任务;更不得以任何名义将正常税收转到税侦机构进行提成。税务机关 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办理打击涉税犯罪工作,对纳 税人未触犯刑律的税收违法行为,一般不得提请税侦机构处理。   二、根据省局《关于做好资源税税政管理和税侦工作交接的通知》湘地税函(2 000)114号,各级地税稽查局负责与公安税侦的联系,其主要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涉税犯罪案件的移送制度;   (二)决定税务违法个案向司法机关的移送;   (三)受理税侦机构转交税务作行政处理的个案;   (四)参予税务、公安联席会议,交流情况,传递信息,加强协调;   (五)对派出的税务人员进行管理。   三、按省公安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第三次联系会议纪要精神(湘公通 [2000]49号),各级地税局可选派相应职级干部到税侦机构工作。其主要工 作职责如下:   (一)具体办理涉税犯罪案件移送的有关事项;   (二)审核、转办税侦移送税务作行政处理案件;   (三)协助税侦部门进行案件调查取证;   (四)联系税务相关部门并向其提供税务检查数据,对案件作税务鉴定或下达补 税通知;   (五)参予税侦部门对追缴税款过渡户的管理,掌握税款追缴与解库情况,纠正 税款解缴中的违规行为;   (六)管理税收完税证,负责税票的领发、保管、填开、缴销;   (七)代表税务机关加强与公安部门的联系沟通,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有关案件 情况,办理公安税务联席会议有关事宜;   (八)税侦工作中涉及地税相关情况的掌握、上传下达。   四、对派驻公安税侦机构人员应提供相应的办公条件。派出税务人员工资、奖金、 福利,按稽查局待遇对待。派出人员仍参加局机关的年度公务员考评,考评时应根据 其工作特点适当给予关注。   以上通知,在省政府、省地税局没有新的规定前,各地可按此贯彻执行。执行中 有什么问题及时报告省局。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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