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1年度省级地方税收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湘地税发[2001]029号 颁布时间:2001-04-11
2001年4月11日 湘地税发[2001]029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地方税收征管工作,提高征管质量,促进省级地方税收工作的
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省级地方税收的稳定增长,省局决定对2001年度
的省级税收管理制度、收入任务、入库级次、征管质量等工作实行考评。现将《20
01年度省级地方税收管理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2001年度省级地方税收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省级地方税收征管工作,提高征管质量,促进省级地方
税收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确保省级地方税收的稳定增长,特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管工作考核的对象为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和省级税收征收分局(长沙
市为长沙市地方税务局计会科)。
第三条 征管工作考核的范围为各市、州省级税收各税种的征管情况,包括土地
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以下简称地方三税)的征管情况。
第四条 征管工作考核的方式采取百分制,按工作项目设定基础分,按工作任务
完成情况给予扣分或加分,以总分数多少评定名次的办法进行。
第五条 征管工作考核的内容及评分标准。
(一)认真贯彻执行省级税收管理制度的考评(20分)
1、贯彻执行上级指示精神。及时转发省局和有关部门下达的与省级税收相关的
文件规定,记基础分5分,无正当理由未及时转发省局及有关部门文件规定的,发现
一起扣减25分,扣完基础分为止。按照要求能结合本地区实际拟定出配套政策或补
充规定的,加记1分,但加分不超过2分。
2、落实行政领导负责制。各市、州局明确了责任,实行了市洲局局长为第一责
任人,省级税收征收分局局长为直接责任人的,记基础分5分。未实行第一责任人的
扣减25分,未实行直接责任人的扣减三5分。
3、强化省级税收管理手段。各市洲局按规定赋予了省级税收征收分局对各县
(市)区局省级税收工作权力的(包括指导权、收入监管权、纠正权、计划建议权
等),在各县(市)区局确定了省级税收专干,记基础分5分。本赋予权力的扣3分,
未确定专干的扣2分。
4、强化省级税收管理。按规定制定了本地区省级税收征管工作管理制度和考评
办法的,记基础分5分。未制定管理制度扣2.5分,未下发考评办法的扣25分。
(二)省级税收收入任务的考评(3O分)
1、各市、州局完成省局下达的省级地方税收全年计划,记基础分20分。根据
计划,每超收1%加1分,每短收1%扣1分,但加、扣分最多不超过7分。
2、各市、州局完成省局下达的“地方三税”全年计划,记基础分10分。每超
收1%加1分,每短收1%扣1分,但加、扣分最多不超过5分。
(三)强化检查,严格执行入库级次的考评(30分)
1、强化省级税收检查。按规定制定了本地区省级税收管理制度,并结合制度对
所辖县(市)区省级税收工作进行了检查,检查面达到60%的,记基础分10分。
检查面未达到60%的,按比例扣分。
2、严格执行税收入库级次。将省级税收企业全部纳入省级税收征管,未发生错
库、混库行为的,记基础分20分。出现错库、混库或未纳入省级税收征管,每发现
一起扣4分。未依照98号文件进行处理的扣5分,扣完基础分为止。
(四)省级税收征管质量的考评(8分)
1、搞好省级税源调查。各市、州局按照省局的要求进行了省级税源调查,澄清
了税源底子,将省级税源落实情况造册登记,并于本年12月15日以前将税源登记
清册上报省直属局的,记基础分4分。未进行税源调查上报税源登记清册的扣4分。
2、加强省级税收征管基础工作。着重对各市、州级税收征收分局进行考核。各
地要按照省局下发的价《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要求,对省级税收税源单位
的登记率、申报率、入库率、滞纳金加收率、欠税增减率、申报准确率、处罚率、征
管资料完整率八项内容认真加以落实,达到省局要求的,记基础分4分。未达到要求,
在考评中任一项被评为“较差”的,每项扣0.5分,任一项被评为“优秀”的,每
项加记0.5分,但加、扣不超过4分。
(五)工作联系制度考评(12分)
1、各市、州省级税收征收分局应按照省直属局下发《省级地方税收征管工作联
系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炼整地报送有关报表、资料的,记基础分5分。任一项
未按期报送的扣减0.5分,未报送的扣减1分,扣完基础分为止。
2、调查报告及综合材料考评。
(1)根据省局的要求和布置,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写出有情况、有数据、有分
析、有建议的调查报告(全年不少于2篇),记基础分4分。末报送的,一次扣2分,
扣完基础分为止。质量较高的每次加记1分,对所提的建议被省局采纳或经验被全省
借鉴学习的加记2分,但加、扣分最多不超过4分。
(2)认真进行情况反馈,及时报送情况汇报、典型经验材料和工作建议(全年
不少于2篇),记基础分3分,未报送一次扣1.5分,扣完基础分为止。
上述各项考核内容确定为基础分共计100分。所有考核项目中的减分,是指在
该项目的基础分上减分。根据日常考核和抽查考核的结果,在基础分上进行加减后计
算出各项考核内容,累计得分结果。
第六条 考核时间。按年度进行考核,考核时间为2001年1月1日至12月
31日。
第七条 本办法所列资料报送时间要求,均以当地邮戳日期或传真日期为准。
第八条 考核评比及奖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建立具体的考核登记制度,严格
按规定进行考核、记分,根据各地实际得分情况,年终由省地方税务局予以表彰奖励。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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