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湖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协税员不得核发<税务检查证>的批复》的通知

湘地税函[2001]013号颁布时间:2001-02-15

     2001年2月15日 湘地税函[2001]013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协税员不得核发<税务检查证>的批复》(国税函 [2001]41号)转发给你们。鉴于我省农业税收管理职能、机构、人员均由财 政部门管理的实际,我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对农税人员不核发《税务检查证》,请一 并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协税员不得核发《税务检查证》的批复      2001年1月2日 国税函[2001]41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发放税务检查证的请求》(内地税字[2000]185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了保证税务检查的权威性、严肃性和规范性,《税务检查证》的发放范围 和发放对象必须严格按照彻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税务检查证的发放对象 为各级税务机关专门从事税务检查工作的税务人员”和第六条“各级税务机关聘用的 从事税收工作的临时人员、协税员、助征员、代征员等不核发税务检查证”的规定执 行。   二、鉴于你区农业税收征收管理职能、机构、人员均由地方财政部门划归地税局 管理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农税人员的税务检查证可按照《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 法》的有关规定,由你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统一发放和管理。 (5)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