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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及税前扣除审批权限的通知

湘地税函[2001]015号颁布时间:2001-02-15

     2001年2月15日 湘地税函[2001]015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行政审批、核准事项的通知精神,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 税减免税和税前扣除费用的审批,适当下放权力,重点加强对审批行为的监督,经研 究决定,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和税前扣除费用的审批权限再一次调整如下:   一、各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税额的审批,原则上由同级地税机关审批,但 凡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税额在30万元以上的(含30万元),上报省局审批;减免税 额在30万元以下的市、州级以下的企业(含市、州级),由市、州局审批;县 (市)局的审批权限,由市、州局确定,报省局备案;省局直属局直接征管的省级企 业,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税额在30万元以下的(不含30万元),由省局直属局审批。   二、各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包括: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企 业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技术开发费等等)的审批,原则上由同级地税机关审批,但 省级以下企业(不含省级)年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企业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 技术开发费等等分别在100万元以上的(含100万元)上报省局审批;市、州级 以下的企业(含市、州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市、州 局审批;县(市)局的审批权限,由市、州局确定,报省局备案;省局直属局直接征 管的省级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在100万元以下的(不含100万元), 由省局直属局审批。   上述审批权限调整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和税前扣除费用的审批对象、审批内容、 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和审批时限,仍应严格按照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 税管理办法》(湘地税发[1998]055号)、《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 法》(湘地税发[1998]035号)《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办法》(湘地税 发[1998]033号)、《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湘地税发 [1998]046号)等文件的规定执行。   在审批工作中,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减免税政策和税基管理 办法,不得擅自解释、随意变通、扩大减免税范围和侵蚀税基;要按照税收管理权限, 坚持集体审批制度,及时处理审批中的具体问题,做到按章办事,不越权行事;要将 审批工作与日常监管结合起来,加强对减免税企业的监督检查,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 税务机关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和税前扣除费用的审批工作要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要通 过各种方式加强对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和咨询工作,要建立起征纳双方联系服务制 度。税收政策发生变化后,要通过各种方式及时告知纳税人,进一步做好税收服务工 作。   上述规定自审批2000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和税前扣除费用起执行,过去 的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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