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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印发《关于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中发票协查工作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1]24号颁布时间:2001-02-12

     2001年2月12日 湘国税函[2001]24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为了提高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中发票协查工作的质量,加快协查工作进度,规范协 查工作程序,根据国务院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有关要求,结合我 省情况,省局特制定了具体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协查工作任务重,涉及面广,责任心强,各级税务机关都应当予以高度重视,并 根据工作量大小,指派专人专职或兼职负责来函登记、协查、回复、报告等工作,确 保按质、按量、按时完成协查任务。   根据省局机构改革及工作职能的划分,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中的发票协查工作由省 局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工作办公室负责牵头,省局稽查局具体承办,省局征管处、进出 口税收管理分局和涉外分局协办,各地可参照上述分工办理,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 时向省局稽查局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工作办公室反映。 附件:1.关于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中发票协查工作的具体规定;    2.协查函件登记簿式样;(略)    3.湖南省发票协查函件稽核情况统计表。(略) 附件1:关于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中发票协查工作的具体规定   为了提高发票协查工作质量,加快协查工作进度,规范协查工作程序,根据国务 院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范围:本规定所称协查是指国务院打击出口骗税办公室、国务院出口退税调 研组、807专案组以及各省、市、自治区国税局打击出口骗税工作机构直接发往我 省的协查函件。   二、收函   (一)无论是从互联网上下载、还是由传真机传送、或是信函传递等各种途径发 送到我局的各类发票协查函件,均交由省局稽查局专人登记(登记簿格式附后),并 按接收日期及顺序编号,再交由主管领导指派专人负责协查。   (二)从互联网上下载的发票协查函件,原则上应当打印,如因数量太多,也应 当将主件打印出来,将附件及时下载保存在软盘上,并在标签上予以注明。   三、传递   (一)省局稽查局和各市、州国税稽查局都应当向当地电信部门申请设立电子信 箱,并将电子信箱地址逐级上报省局。   (二)发票协查信息原则上通过电子信箱传递,未通电子信箱的地区,则采用传 真机传送,重大案情应专人报保送纸质案卷。   (三)负责接收信息的人员应当每天查看电子信箱,检查是否有协查信息,如因 故不能及时查看,也应交由他人查看。   (四)所有传递环节都应当注明经收人、负责人、经办人姓名和日期。   四、协查   (一)所有发票协查函件都应由各级稽查局负责协查,但其中凡涉及到长沙地区 外贸企业的协查函件,由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负责协查,凡涉及到长沙地区外商 投资企业的协查函件,由省局涉外分局负责协查,凡涉及我省开出的发票,应先到省 局征管处进行核查,确属我省的发票,再由省局稽查局负责协查的人员发送到有关市、 州进行稽查,如不属我省的发票,则按有关回复程序直接回复。   (二)各地稽查局接收到协查函件后,应按函件要求立即组织人员认真进行协查, 凡涉及本辖区开出的发票,先到征管科进行核查;各地稽查局、征管科不得拖延、积 压、敷衍了事。   (三)协查取证要求:   1.纳税人税务登记情况。   2.开具或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3.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收汇核销单和外销发 票的复印件。   4.是否有出口货物出口电子信息。   5.货物内外销合同及运输凭证、货物入库凭证和资金往来凭证复印件。   6.增值税税款是否已经抵扣或办理退税。   7.问话笔录。   8.违法处理决定及其执行情况。   以上八项内容应当如实索取并填报,凡复印件应当加盖被复印单位印章,并注明 “与原件相同”字样。   五、回复   (一)凡国务院打击出口骗税办公室、国务院出口退税调研组、807专案组发 往我省的协查函件,应由各级稽查局查实后,报当地国税局局领导签批后,逐级上报 省局稽查局汇总后函复。   (二)凡各省市自治区直接发往我省的协查函件,在省局转办之后,由各级稽查 局查实,再由各市州稽查局汇总后,报市、州国税局局领导签批后,直接回复有关省 市,并将回复材料及《协查函件统计表》抄送省局。   (三)各地在协查中,如确因案情重大或复杂,不能按时完成协查的,应当先行 电话反馈信息,待继续查实后,再逐级上报。   (四)所有经办和审批人员对所报协查材料应严格把关,对未查清或有疑点的, 应发回重查,严防虚假回函。   (五)协查函件由主管局领导签批后,由本案协查主办人员办理回复工作,并在 《协查函件登记簿》上登记回复时间,以示销号。   (六)各市、州国税局直接回复外省市协查函的材料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1.省局稽查局的统一编号及外省市协查函的编号和名称。   2.本局的协查认定意见。   3.本规定第四条第3款所述八点取证要求明确的协查取证材料及相关复印件。   省局回复材料参照上述内容办理。   六、档案   (一)所有协查函件应当由协查主办人员负责整理成卷,每函一卷,再交由协查 函件登记人员统一保管。   (二)所有存档的协查函件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1.省局稽查局的统一编号及协查函名称。   2.转发或接收的协查函件及附件(是电子数据的还应当用磁盘保存)。   3.市州和县市国税局的协查回函。   4.调查取证材料及相关复印件。   5.省局的协查回函(只限省局)。   6.协查函件情况统计表(式样附后,一个协查函件一张表)。回函中有电子数 据的,应当用磁盘一并保存。   (三)省局稽查局负责函件登记的人员应于每月五日前,分省局回函与市州局直 接回函两部分,分别统计协查情况,送主管局领导和有关部门。   七、其他   (一)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涉外分局办理的协查函件参照本规定办理。   (二)本规定从2001年3月1日起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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