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批准中国光大银行提高税前呆账准备金提取比例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1]54号颁布时间:2001-03-20
2001年3月20日 湘国税函[2001]54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批准中国光大银行提高税前呆账准备金提取比
例的通知》(财税[2001]18号)转发给你们。光大银行的呆账准备金仍按差
额提取,其计算公式为:当年应提取的呆账准备金=本年未允许提取呆账准备金的各
项贷款余额×2%-上年末呆账准备金余额。清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
一并遵照贯彻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批准中国光大银行提高税前呆账准备金提取比例的
通知
2001年2月7日 财税[2001]18号
为支持中国光大银行尽快消化接收原中国投资银行的不良资产,经国务院批准,
中国光大银行2000年、2001年的呆账准备金暂按年末贷款余额的2%提取,
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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