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湘国税局函[2001]114号颁布时间:2001-09-04
2001年9月4日 湘国税局函[2001]114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01]502号)转发给你们,中国民航管理局所属张家界机场、
常德机场、黄花机场,不再执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在
我省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仍按省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
(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
知》(湘国税函[2001]65号)规定就地预交所得税,以上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1年6月28日 国税函[2001]502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1999]4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机场和空
中交通管理局2000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778
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民航总局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缴纳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民航总局投资和管理的机场,2001年度继续由民航总局集中在北京缴纳
企业所得税,由于汇总后亏损,由民航总局汇总纳税的机场暂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
办法。
汇总纳税的机场名单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
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477号)附件执行。
二、新疆航空公司所属机场2001年度仍由该公司汇总在乌鲁木齐市缴纳企业
所得税;云南航空公司所属机场2001年度仍由该公司汇总在昆明市缴纳企业所得
税;
三、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中国西南航空公司、中国北方航空公司、中国西北航空
公司、中航浙江航空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由于存在较多未弥补亏损,其分公司暂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中国东方航空集
团公司、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新疆航空公司、云南航空公司所属汇总纳税的成员
企业是否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由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四、民航总局所属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民航总局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47
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机场和空中交通管理局2000年度企业
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778号)和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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