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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补充通知

湘国税局函[2001]116号颁布时间:2001-09-07

     2001年9月7日 湘国税局函[2001]116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2001]8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 行: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1998]95号)及《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 补充通知》 (国税发[2001]83号)文件的规定,省局决定于2001年9 月20日前对我省符合A类、B类企业条件的企业重新进行一次认定。   二、符合A类、B类企业条件的企业必须填报“湖南省A、B类出口退税企业申请 表”(见附件):   三、各地请于2001年9月20日前将签署审核意见的“湖南省A、B类出口退 税企业申请表”报送省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审批。 附件:湖南省A、B类出口退税企业申请表(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补充通知      2001年8月2日国税发[2001]83号   为进一步完善出口货物退(免)税按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经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 部同意,特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 (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5号)及本补充通知 的规定,对所管辖的出口企业进行分类管理,认真执行各项政策。   (一)在退税指标不足时,对A、B类企业优先办理退税。   (二)对C类企业的退税单证、电子信息要严格审核和强化对其财务核算监管力 度。   (三)对D类企业实行半年退税一次并报省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审批。   (四)对退税单证真实和电子信息齐全,核对无误的出口企业退税申报,原则上 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二、西部地区出口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作部分调整,其他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5号)和 本补充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一)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西部地区出口企业是指注册地在重庆、四川、贵州、 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内蒙古、广西及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 族自治州和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的出口企业。   (二)西部地区A类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生产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等生产周期通常在半年以上产品的具有 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   具体行业和产品由西部地区出口企业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商同级对外贸易经济 主管部门后,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2.年创汇额2000万美元以上;   3.从未发生过骗税问题;   4.企业拥有一定规模的资产,如发生骗税案件或错退税款问题,可抵押所退 (免)税款;   5.企业财务制度健全。   (三)西部地区B类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年创汇额1500万美元以上(生产企业可放宽为1000万美元以上);   2.近3年来未发生过骗税或涉嫌骗税问题;   3.企业拥有一定规模的资产,如发生骗税案件或错退税款问题,可抵押所退 (免)税款;   4.企业财务制度健全: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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