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湖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地税发[20011001号颁布时间:2001-01-06

     2001年1月6日 湘地税发[20011001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立属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2000]19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欠缴税金的分类确认工作由各级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部门负责,监控和追缴 工作由征管和稽查部门负责,核算反映工作由计财部门负责。各部门要明确工作职责, 密切配合,切实加强欠缴税金的管理。   二、各级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部门要按月提供“呆帐税金确认申请表”或“核销 死欠确认申请表”与相应的“呆帐税金确认通知书”或“核销死欠确认通知书”,计 财部门据以作为税收会计核算凭证,及时对欠缴税金进行分类明细核算。   三、为确保新的欠缴税金核算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各级税务机关必须按本办法 规定的分类要求,于2001年3月底前将2000年底已发生的欠缴税金全部确认 和核算完毕。在编报2001年前3个月的税收会计报表时,已确认类别的欠缴税金, 按新的类别反映;尚未确认类别的3年以上欠税,暂反映在“其他呆账税金”栏,尚 未确认类别的3年以内欠税,仍分别反映在“往年陈欠”和“本年新欠”栏。在编报 2001年4月份的税收会计报表时,2000年前和2001年3个月的欠缴税金 必须全部按本办法规定的分类要求反映。   四、各地要加强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好总局的《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 全面加强欠税管理。要按欠税成因和清欠难易程度进行认真核实确认、分类核算、如 实反映,并区别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提高清欠效果。   五、对于“欠缴税金的考核”和“违规处理”,要严格按总局《欠缴税金核算管 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以加强确认、核算、监控和追缴等各项工作的责任。 (5)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