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专业发票管理的通知
湘地税发[1995]036号颁布时间:1995-09-04
1995年9月4日 湘地税发[1995]036号
各地、州、市、县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发票管理,堵塞税收漏洞,保障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
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48号、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发
[1995]2号以及省局湘地税发[1995]002号和湘地税函[1995]134号文件精神,现就我
省有关单位或行业的专业发票管理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专业发票的范围。凡是国有金融、保险、邮电、铁路、民用航空、交通等单
位或行业用于开展本行业业务的各种收付款凭证,无论其何种称谓,都属专业发票。
二、专业发票的管理。从1995年7月1日起,国有金融、保险、邮电、铁路、民用
航空、交通等单位或行业专业发票应纳入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的发票管理范畴,并按
规定使用套印地税机关发票监制章,且用棱形(SW)防伪水印制的专用发票。
三、鉴于金融、保险、邮电、铁路、民用航空、交通等单位或行业原自印的专业
发票存量比较大的实际情况,省局决定,上述单位或行业原自行印制的专业发票(含电
脑发票)经所在地县以上地税机关批准,并套印县以上地税机关发票监制章后,可使用
到1995年12月31日。
四、从1995年7月1日起(省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凡未套印地税机关发票监制章的
专业发票,任何单位都不得作为报销凭证,在计算所得税得时亦不得作为应纳税所得
额的扣除项目,同时,任何单位都不得开具或取得未套印地税机关发票监制章的专业
发票,否则,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开具
或取得未套印地税机关发票监制章的专业发票的双方进行处罚。
五、对国有金融、保险、邮电、铁路、民用航空、交通等单位或行业的电脑专业
发票的印制和管理,按省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脑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湘地税函
[1995]121号)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从1996年1月1日起。国有金融、保险、邮电、铁路、民用航空、交通等单位
或行业应全面启用套印地方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并用棱形(SW)防伪水印纸制的新版专
业发票。对新版专业发票的式样、印制、管理问题,待省局征求上述各单位或行业意
见后,再另行下文明确。
附件:各有关单位或行业纳入地税机关管理的专业发票名称或种类。
一、保险:
1、人民保险:保险费收据(三、联)、保险费收据(四联)、人身保险金给付收据、
赔款收据。
2、平安保险:保险费收据(四联)、保险费收据(五联无碳压感纸)、赔款收据。
3、太平洋、高科技、长沙人寿:各种保险费收据和赔款收据。
二、银行、非银行金融单位:利息收付清单、手续费凭证。
三、铁路:除客票、货运以外的各种专业发票。
四、邮电:电话费收据、订报费收据以及其他除邮票以外的各种收付款凭证。
五、交通:各种客票、货运支票。
六、民航:除飞机票以外的其他各种收付款凭证。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