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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脑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

湘地税函[1995]121号颁布时间:1995-06-12

     1995年6月12日 湘地税函[1995]121号 各地、州、市、县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十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地税发[1995]002号)明确 规定:全省属地税局管的电脑发票,经主管发票管理所签具意见、报省局批准后,到 湖南茂源纸品有限公司印制。为便于操作现就其有关管理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属地税局管理的电脑发票是指:凡属缴纳营业税的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 融保险、邮电通讯、文化体育、娱乐、服务等行业中所使用的电脑发票。   二、凡需要印制上述电脑发票的纳税人,应到当地的市县地税局发票管理所领取 《印制电脑发票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请印表)加盖公章后,连同电脑发票设计式样 送市县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所审核并签具意见,然后到省局征管处(省局发票管理部 门)办理审批手续,经省局审批后,方可到省局指定的电脑发票承印单位湖南茂源纸 晶有限公司印制。   三、湖南茂源纸晶有限公司不得承印未经省局审批的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电脑发 票,对已经审批的,要严格按批准的式样、规格、联数、数量印制,并套印省地方税 务局发票监制章。交付电脑发票成品时,应填写《交付验收电脑发票清单》,由验收 单位经办人签字验收。   四、电脑发票的印制费用,由请印单位与承印厂家直接结算;市县局对电脑发票 的管理费可在审批环节暂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94)35号文件的规定收取。   五、申请印制、使用电脑发票的单位,要按次登记《发票领(印)、用、存分户帐》, 并按月向税务机关发票管理所填报《发票管理情况报告表》,报告电脑发票印、领、 用、存等情况。   六、各市县局发票管理所要凭批准的《请印表》和《交付验收电脑发票请单》。 建立《批准自印电脑发票登记簿》,及时检查核对电脑发票的保管、使用情况,汇总 填报《发票管理情况报告表》。如发现使用单位在印制、开具、保管电脑发票有违规 违章行为时,要令其停业整顿,同时停止审批其印制申请,并按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 规定严肃处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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