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部分发票定点承印厂的通知
湘地税函[1996]024号颁布时间:1996-02-09
1996年2月9日 湘地税函[1996]024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确保发票印刷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省局决定批准衡阳市税务印刷厂等18个印刷企业
为发票定点印刷厂,取消平江县印刷厂等3家印刷企业印制发票资格(批准和取消的发
票定点名单附后),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票准印证》是取得发票印制资格的唯一合法证明。印刷企业必须凭《发
票准印证》方可承印发票,本通知已明确取消的发票定点厂家,由所在地地税机关收
缴《发票准印证》并上缴省局,以后不得再印制发票。
二、已批准为发票定点印刷厂家的企业,应按规定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对涉
及发票印制的有关人员要进行培训,人员名单要报主管地税机关和当地公安部门备案,
确保发票的印制质量和安全。
三、已核发《发票准印证》的发票定点印刷企业,未经省局同意不得变更。对不
服从管理或有下列问题的,各地应及时报告省局取消其承印发票资格:
(一)发票印制质量不符合要求;
(二)发生发票、发票监制章及发票防伪品安全事故;
(三)发票管理制度不落实;
(四)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
本通知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并组织落实。
附件:批准部分发票定点印刷厂名单(略)
取消的发票定点印厂名单(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