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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湘潭市地方税务局是否执行湘潭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涉税条款问题的批复

湘地税函[1998]079号颁布时间:1998-06-03

     1998年6月3日 湘地税函[1998]079号 湘潭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是否执行湘潭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涉税条款的报告》(潭地税函[19 98]04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 作出的税收减税、免税决定无效。国务院最近下发的《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 理要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4号)进一步强调,税收政策的制定权和管理权集中在 中央,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越权擅自制定税收政策,任何超越税法和税收管理权限规 定的减免税必须立即纠正。湘潭市委、市政府1997年下发的潭政发[1997]6号、潭市发 [1997]16号、潭政发[1997]48号涉及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营业税、企业所得 税及其他地方税等税收减免条款,违背《征管法》及相关税收单行条例规定,与国务 院集中税权,整顿税收秩序的精神不相符合,均不能作为税收征管的执法的依据。   你局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税法,坚持依法治税。同时要主动向湘潭市委、市政府 汇报,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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