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依汉治税规范税收征管秩序的通知
湘地税函[1998]085号颁布时间:1998-06-16
1998年6月16日 湘地税函[1998]085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依法治税规范税上征管秩序的通知》(湘政发
[1998]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地税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深入学习宣传。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学习领会省政府的通
知精神,要以此为动力,加大税收征管力度,确保税收政策法规的正确贯彻执行和税
收任务的全面完成,同时,要借省政府通知的有利契机,积极利用各类传媒,采取多
种形式,加强税法宣传,扩大社会影响。并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协助政府搞好通知
精神在本地的贯彻落实。
二、认真开展检查清理。各地要将贯彻落实省政府通知要求和本年度税收执法检
查结合起来,对当地地方税收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清理。检查清理的重点
是越权减免税、干预阴挠税收执法、违反组织收入"五不准"要求及混淆入库级次等问
题。对违反统一税法和税收管理政策的,要严格按规定清理纠正。对检查过程中发现
的一些重大问题,本级地税机关和政府不能协调解决的,应及时向上级地税机关报告。
三、搞好材料报送。各地、州、市局要将本次检查清理情况定出专题材料,于8月
底之前报送省局。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依法治税规范税收征管秩序的通知
1998年5月27日 湘政发[1998]006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依法治税,优化税收征管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
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阴的通知》(国发[1998]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
题通知如下:
一、维护国家税法的统一,保证税收立法权的集中。
各地各部门领导要牢固树立税收法制观念,加强对财税工作的领导,严格维护国
家税法的统一。要严格执行国家税法和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制定、
解释、更改、变通、调整税法和税收政策。各地各部门不得以强调发展地方经济、招
商引资、改善投资环境为名,制定下发越权减免税文件,或违规行政干预税收执法。
对违反统一税法擅自开减免税口子,设置所谓"免税区"、"减税工",或"变相包税",
实行地方保护,施加行政干预等,要认真清理,坚决纠正。对拒不清理、纠正的要严
厉查处,并追究主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税务机关对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违
反国家统一政策制定的减免税、"包税"等规定有权拒绝执行,同时省财政、税务部门
应及时查处,予以制止和纠正。
二、规范税收秩序,强化税收征管。各地各部门要积极建立、维护正常的税收秩
序,支持税务部门依法征税,强化税收征管。各地组织收入必须坚决贯彻"五不准"要
求,即不准收过头税,不准搞空转,不准由税务人员和政府工作人员集资缴税,不准
由行政机关担贷款缴税,不准买卖转引税款。各地不得单纯为完成地方税收任务,混
淆税款库级次,侵占、挤挖中央和省级收入。屠宰税或其他农村税收不得按人口或田
亩摊派,加重农民负担。税务部门要严格缓缴税款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杜绝以缓代欠、
以缓代免,加大清欠工作力度。对于国家税法授权的减免税项目,税务机关要健全审
核批程序和制度。省财政厅要对税务机关征收手续费政策进行清理和规范;各级审计
机关要对各级税务机关的各类税收分成和手续费提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税务部门要
严格依照财政部和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提取税收征管手续费,千方百计降低税收征收
成本。要不继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提高税收管水平,严格依法收税,应收尽收,在依
法治税的前提下,挖掘税收增长潜力,确保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全面完成税收任
务。
三、维护税务执法权威,加强部门协调配合。要维护和强化税务机关的独立执法
主体地位,未经税务机关依法批准、委托,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有关
的行为、处罚结论及减免税承诺一律无效;其他部门非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不得擅
自向纳税人收缴税款。各地各部门不得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擅自作出有关发票管理的
规定,分散发票管理权。银行、保险、邮电、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的使用属发票
范畴票据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发票管理;使用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收据范畴票据,
按规定接受财政机关票据管理。要强化税收执法刚性,加大协税护税力度,对各类涉
税违法、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活动,要依法予以处罚,严禁以补代罚、以罚工刑。对纳
税人拖欠或拒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等,银行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机关采取冻结存款、
扣缴入库等到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公发、法院等司法部门要严肃查处殴打税务
干部、冲击税务机关的暴力抗税案件,保证税务机关的执法权威和税务人员的人身安
全。
四、加强税收执法检查,推进税收法制建设。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建立健全内
部监督制约机制,积极做好税收政策的监督检查工作;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税收政策执
行情况的审计。通过内部税收执法检查与外部监督检查,促进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法行政,防止和纠正税务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消除税收执法中的地方干预或地方
保护,确保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按照国务院和本通知要求,对当地税收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一次
全面检查和清理。凡违反统一税法和税收管理政策的,要立即整改和纠正。各地要将
清理检查情况于8月底前报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