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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机关收费管理的通知

湘地税发[1999]055号颁布时间:1999-06-29

     1999年6月29日 湘地税发[1999]055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机关收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9]86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中央和总局有关治理“三乱”的精神和部署,充分 认识规范税务机关收费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 管理。全省地税系统规范收费管理工作归口征收管理部门负责,监察部门配合检查督 促。   二、1999年7月底前,全省各级地税机关要组织力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地方税务 局发票保证金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过去已收取的纳税保证金和发票保证金进行 一次全面的清理。对超范围和超标准收取的,要立即退还;挪作他用或拆借的,必须 全部清退;呆帐款项目须在接到文件一个月内,以纳税保证金抵缴税款,以发票保证 金抵缴罚款,办理手续缴入国库,不得另行处理。清理工作完成后,各地、州、市局 要组织一次检查验收,省局将适时组织检查。对违反规定且不按时整改的,纪检监察 部门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收费和纳税保证金、发票保证金等管理制度。各地过去制订 的收费和纳税保证金、发票保证金的管理制度(办法),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 的,一律停止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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