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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湘地税发[1999]063号颁布时间:1999-07-16

     1999年7月16日 湘地税发[1999]063号 各地、州、市、县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 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   凡在我省境内负有地方税纳税义务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部队、 学校、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包括已办理税务登记不到三年的纳税户,无论核算 形式如何,都应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换发或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具体 包括:   (一)只负有营业税和其他地方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和个体户(含个体运输户);   (二)既负有僧值税、消费税纳税义务,又负有地方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和个体户;   (三)收费收入应缴纳营业税或者负有其他地方税纳税义务的行政、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组织)。   对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屠宰税和非从事生产经营临时发生应税义务 的纳税人,经县市地税机关审核确认,可以不办理税务登记或只登记不发证。   二、税务登记证件种类及适用范围   税务登记证件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式样,省局统一制作。税务登记证件分为税务 登记证正本、副本和注册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其适用范围为:   (一)对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 场所、个体工商户等地方税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其副本;   (二)对缴纳营业税的个体运输户,凭营业执照或营运证核发税务登记证的副本, 可不发正本;   (三)对在同城已办(或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的非独立核算公支机构的地方税 纳税人,凭营业执照或其他有关证件,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副本;   (四)对应税收费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组织),凭物价部 门的“收费许可证”和民政部门的“社团登记证”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其副本。   三、税务登记收费的管理   换证工作严禁超标准或搭车收费,各地应严格按照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税务登记 证等收费标准的通知》([1996]湘价费字第133号)规定的标准收费,即企业、事业单 位每户按每套100元收取,个体工商户每套按80元收取。纳税人需要增加副本时,每增 加一个副本收费10元。   对偏远山区经济相当困难的纳税人,以及只发副本的个体运输户、以缴纳增值税 为主的个体工商户,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给予降低标准或减半收费的照顾。“三改” 企业办证按每证10元收取(只发证芯);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凭劳动部门发放 的《下岗证》免收办证费(只发证芯);“三改”企业及下岗职工换证按现行收费标 准收取。   对只登记不发证的纳税人,不得收费。凡不按规定收费的,一经发现将追究单位 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换证时间和步骤   全省换证工作从1999年7月份开始到11月底结束,分为三个阶段;7月到8月20日为 宣传准备阶段,开展换证宣传,并公告通知纳税人,为统一口径,省局草拟了公告文 本(见附件),印制换证有关表格,督促纳税人办理全国统一代码证书和居民身份证 以及填表登记等;8月下旬到10月底为换证实施阶段;11月份为验收总结阶段。届时 省局将组织人员结合征管质量考评工作一并验收评比。各地州市局换证工作总结和情 况统计表应于11月15日前报省局征管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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