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湖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湘地税发[1999]070号颁布时间:1999-07-27

     1999年7月27日 湘地税发[1999]070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国 税发[1999]12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地税系统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组织行政复议法的学习、培训。新的《行政复议法》进一步扩大了当事 人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简化了申请复议的程序和方式,强化了对行政机关在受理行 政复议案件时的监督约机制,从而对我们行政机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办理行政复议案 件,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为此,各级地税机关应安排必要的时间及时组织全体税 务干部认真学习《行政复议法》,特别是要组织法制专干进行专门培训,四季度,省 局将举办一期法制工作人员培训班,为各地培训一批骨干,确保《行政复议法》在我 省地税系统正确贯彻实施。   二、规范税收执法程序,严格依法行政。国家税收直接关系纳税人的经济利益, 税收征管执法行为将不可避免地伴随着税务争议。随着国家法治进程的全面推进,随 着纳税人法制意识的健全、维权意识的增强,通过行政复议解决税务争议的案件将不 继增多,尤其是《行政复议法》设置了申请人对地税等行政执法部门具体行政行为复 议管辖的选择权等救济程序,这对我们地税执法水平是一个严峻的考验。对此,各级 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以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为契机,通过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开展征管执法质量考评等工作,切实消除税务执法程序不当、执法主体不合法、违规 处罚等不依法行政行为,不继提高依法治税水平,树立地税机关过硬执法形象。   三、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把关、清理工作。以前,纳税人对各级税务机 关自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无论是否正确,都无权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法》明确 赋予了纳税人对各级税务机关自行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申请复议的权利。对此,今 后各级地税机关制定出台税收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坚持合法、有效谨慎的原则,符 全法定权限,具备法定依据,完备法定程序。办公室(法制)部门要加强税收规范性 文件的政策把关,重要的涉及面广的文件必须提交局办公会议讨论。同时,各级地税 机关应在今年10月1日以前对本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逐一进行清理、鉴定,并对应废止 的文件要面向社会公布。   四、充实税收法制国量,依法开展税务行政复议工作。《行政复议法》延长了纳 税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限,增加了对被申请人举证责任的要求,缩短了行政机关受理 审查复议申请的时限,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复议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加上《行政复 议法》对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机构的工作人员提出了明确而具体的工作要求,强 化了行政复议参加人的法律责任。这就要求各级地税机关配备充实一批素质高、业务 精、懂法律的法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税务行政 处罚案件审理等税收法制工作,有效实施税务行政复议等法制活动监督和检查,切实 推进税收法制建设,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五、对《行政复议法》的贯彻情况和行政执法工作,要坚持经常性的督查,发现 问题及时纠正。因为不重视、不落实而造成执法出现严重偏差的必须追究领导者和当 事人的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1999年6月23日 国税发[1999]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已于1999年4月 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1999年10月1 日起施行。为实施好这部法律,国务院发出了《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国发[1999]10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 现转发给你们。为使各级税务机关做好行政复议法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促进各 级税务机关正确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根据行政复议法及国务院通知的规定和要求, 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行政复议法的重要意义。行政复议法是继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 法和行政处罚法之后又一部规范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重要法律,是推进依法治国进 程的又一重大举措。行政复议法的宗旨是完善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纠正违法或 不当的行政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公民、 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税务机关作为国家重要的执法部门,要充分认识行 政复议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自觉地将税务行政行为纳入法律规范的轨道。同时 还应该认识到行政复议法的实施,一方面建立了对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进行救 济的法律制度,另一方面也建立了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执法行为的 监督机制。各级税务机关要把做好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各项工作列入重要日 程,要以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为契机,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工作。   二、认真开展行政复议工作。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的范围、申请、受理、决 定、法律责任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并在某些方面对原有行政复议制度作了重大改 革,比如:扩大了行政复议受案对象,将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了复议审查范围之 内;简化了复议申请程序,延长了复议申请期间;赋予了申请人对地方税务局具体 行政行为复议管辖的选择权。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并结合税收工作的实际,国家 税务总局目前正在制定税务行政复议的具体实施办法。此外,总局还将规范复议文 书的格式,建立行政复议案件的统计、备案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有关 规定认真开展税务行政复议工作。   三、重视行政复议法的学习、培训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组织广大税务干部认 真学习行政复议法和国务院通知,使他们充分认识实施行政复议法的重要意义,熟 悉行政复议制度的各项有关规定,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省级税务机关要对负责行政复议工作的干部进行专门培训,使他们能更好地适应工 作要求。各级税务机关的领导干部要在学习和贯彻行政复议方面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四、严格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行政复议法赋予了复议申请人对规范性文件监 督机制的启动权,规定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为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对执法 依据(国务院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规章除外)申请审查。这就要求各级税务机 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要严格把关、归口管理,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 同时一定要对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认真的清理鉴定,凡不符合法定权限或没 有法定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必须予以废止。   五、强化监督和检查。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活动进行监督、 检查并进行责任追究,是保证行政复议法正确贯彻实施的重要手段,行政复议法和 国务院通知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 度,对下级税务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考评,发现问题,应当按照行政复议法和 国务院通知的规定要求进行严肃处理。   六、加强行政复议和法制工作的基础建设。行政复议工作是一项法律性、专业 性很强的工作,没有健全的法制工作机构和高素质的法制工作人员,行政机关很难 全面、正确地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 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国务院通知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和地方各部门都要按 照国务院这次机构改革中加强法制工作的精神,进一步加强法制工作机构建设,建 设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法制工作队伍。为了保证行政复议工作的正常进 行,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行政复议法和国务院通知精神,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 制度,注意提高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素质,充实既精通法律又熟悉税收的专业人才。   各级税务机关在接到本通知后,要结合本机关的实际情况作好贯彻实施行政复 议法的准备工作。有关问题和建议请与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联系。 附: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略)     (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