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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航空、航天、船舶工业总公司所属军工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湘地税发[1995]048号颁布时间:1995-11-17

     1995年11月17日 湘地税发[1995]048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航空、航天、船舶工业总公司所属军工 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2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 省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通知》中第一条规定的免征土地使用税的用地,每年度由企业提出申请, 并列表说明免税用地的用途、位置、面积、应免征税额,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实, 按我省规定的核批权限办理核批手续。   二、《通知》是第二条规定的按军品销售额占销售总额比例减征土地使用税的用 地,1995年减征的比例及减征税额,年底由企业自行计算,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实 后,按我省规定的核批权限办理核批手续。以后每年度均以上年实际核批的减征比例 作为本年度预减比例数,待年底再按我省规定的核批权限办理核批手续,结算调整减 征税额。   三、《通知》所列军工企业土地使用税的核批权限,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 仍按原税收管理体制办理。我省仍按原省税务局湘税发[1993]007号文件规定的减免税 审批权限执行。凡未按本规定办理减免税核批手续的,一律不给予减免税照顾。   四、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湘财税字第207号文对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所属军工 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税的核批权限,亦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五、本通知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但是1995年6月30日前已经征收入库土地使用 税的不再办理退库手续。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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