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湖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已缴纳土地使用金的土地使用者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

湘地税函[1998]179号颁布时间:1998-12-24

     1998年12月24日 湘地税函[1998]179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已缴纳土地使用金的土地使用者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的批复》(国税函[1998]66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已缴纳土地使用金而 未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事业单位,要认真进行清理和追征补缴。      (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