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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湘地税发[2000]062号颁布时间:2000-07-07

     2000年7月7日 湘地税发[2000]062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 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国税发[1999]178号 有关精神,根据我省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我省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数额在24000元( 含24000元)以内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该标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按照国税发 [1999]178号文的有关规定,全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附件计算举例:   某国有企业职工张某已工作15年,2000年6月12日与企业解除了劳动合同,企业一 次性付给补偿收入3万元,其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第一步计算应纳税所得。张某取得的收入在24000)元以上,应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3万元。   第二步计算月应纳税额。据国税发[1999]178号文规定,该职工3万元收入应按12 年平均计算,得出商数2500元,作为该职工的月工资、薪金收入,再扣除800元的费用, 即:   月应纳税额:(2500—800)X10%—25=145元   第三步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总额。   应纳税总额:12X145=1740(元)   综合算式如下:[(3000÷12—800)X10%—25]X12=1740(元)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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