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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税务局关于部分中央企业实行统一所得税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税函[1994]069号颁布时间:1994-03-23

     1994年3月23日 湘税函[1994]069号 长沙、株洲、衡阳、湘潭、常德、岳阳、邵阳市税务局,娄底、郴州、益阳、怀化地 区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部分中央企业实行统一所得税后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精神((94)财 工字第8号、第14号、第15号、第16号、第36号、第41号、第48号、第50号、第61号), 现就中国包装总公司、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中国轻工总会、中国纺织总会、中国有 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地质矿产部、国内贸易部、中国石化总公司、建设部等直属企业 的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述部、会、公司的直属企业从1994年1月1日起,按33%税率缴纳所得税, 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二、上述企业实行统一所得税率后,一律取消税前还贷政策。   三、以前有关文件与本通知精神相抵触的,一律停止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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