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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地税发[1998]035号颁布时间:1998-05-12

     1998年5月12日 湘地税发[1998]035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完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制度,我局制定了《企业财产损失税 前扣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为了推进我省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进程,完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制度, 严格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财 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1997]190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企业财产 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一、财产损失扣除的申报   (一)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及时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报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 书面中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财产损失的类型、程度、数量、金额,税前扣除理由 和扣除的期限,并填报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表式附后)。   (二)企业申报期限   企业申报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45天。超过规定期限的,地税机关不予 受理。   (三)企业申报时必须提供的资料   1、有关财产损失明细表。   2、有权部门机构鉴定确认的财产损失证明材料。   3、企业财务决算报表。   二、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   (一)审批范围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 报废挣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经地税机关审 查批准后,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凡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自行税前扣除。   (二)审批期限   对企业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各级地税机关应按照审批权限及时审批或上报 上级地税机关审批。报送省局审批期限最迟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2个月。上报各地、 州、市局的审批期限由地、州、市局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省局备案。   (三)审批权限   原则上省级企业的财产损失由省局审批,地、市、县级的财产损失分别由同级地 税机关审批,但企业年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损失分别在50万元、30万元以上的,一律 上报省局审批。   (四)审批程序   企业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在接到纳税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后,按照现行税收 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核实,并根据审查核实情况及时提出初审意见,按审批权限审批 或上报审批。对报审数额较大的企业,审批机关要下户凋查落实也可请中介机构审计。   (五)上报审批日寸应提供的补充资料   l、主管地税机关对企业所得税的结案资料。   2、专项调查报告。具体要求有核实了的企业经营情况,效益情况,报损原因,审 批政策依据及凋查人意见等。   3、科、征收分局审核意见。   4、各级地税局明确的审批意见。   三、对企业申报不实或不符合税前扣除规定的损失,地税机关有权予以调整。企 业如有弄虚作假,多报损失和未经批准擅自税前扣除的行为,地税机关可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五、本办法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 为难。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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