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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中国烟草公司所属企业实行统一所得税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税函[1994]083号颁布时间:1994-04-01

     1994年4月1日 湘税函[1994]083号 各地、州、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你公司所属企业实行统一所得税后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94] 财工字第59号)转发给你们。我省烟草商业企业的所得税过去是由省烟草公司集中缴纳 的,从1994年1月1日起,一律按本通知规定,分别以独立核算的省、地、县公司为纳 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各烟草工业企业应纳的所得税,也一律依《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就地入库。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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