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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湘地税函[1994]062号颁布时间:1994-12-26

     1994年12月26日 湘地税函[1994]062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0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向政府社会保障管理部门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和待业保险金,在1994年内, 按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可在税前扣除。   二、国家新的政策规定出台前,集体企业行政管理费的提取比例和额度、使用范 围管理办法,仍按原省税务局湘税发[1994]003号文件执行.其主管部门收取的管理费 年终有结余的,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但应相应核减下年度的提取比例或数额。   国有企业向其主部门上交的行政管理费,由同级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共同审批。 对1994年未经税务部门审批的,应按照管理费使用范围和开支标准。由主管地方税务 机关核实后,可在税前扣除。   三、企业以当年实现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弥补额在30万元以上的,报省地方 税务局审批;30万元以下的,由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县(市)地方税务局的审 批权限,由地、州、市局确定。企业弥补亏损时,应逐级上报弥补亏损申报表(附后) 和有关文字材料。   四、集体企业固定资产盘亏和毁损金额,全年累计净损失在20万元以上,流动资 产盘亏和毁损金额,全年累计净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应报经同级地方税务部门审批。 其中:固定资产净损失在50万元以上,流动资产净损失在30万元以上,应逐级上报省 局审批。   五、不计提坏帐准备金的集体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全年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 报同级地方税务局审批。其中30万元以上的,应逐级上报省局审批。   六、为便于操作和计算简便,对按工资总额计提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 工教育经费、养老保险金和待业保险金等有关税前项目时,其工资总额一律按计税工 资总额掌握。计税工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地方税务局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七、鉴于我省实际情况,为加强税收管理,对有关主管税务机关的解释口径,我 省地税系统统一按以下原则掌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第14条、第16条所指“主管税务机关”, 为企业所在地地方税务分局、税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第15条、第31条第3款、第35 条、第43条、第48条、第49条、第50条所指“主管税务机关”,为企业所在地地方税 务分局、税务所;第19条、第23条、第25条所指“主管税务机关”,为同级地方税务 局。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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