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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湖南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

湘财税字[1997]25号颁布时间:1997-01-31

     1997年1月31日 湘财税字[1997]25号 各地市州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对我省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几个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征税范围   (一)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包括 实行财政补助、定额补助或定额补助为零的事业单位及各类社团组织取得的各项所得, 依《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发[1996]29号文件的规定没有纳入预算 管理的为应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行政机关所属机构或单位从事生产经营的,其所属机构或单位应与行政机关 在财务上实行脱钩并单独核算。凡未实行脱钩又取得了应税收入的,税务部门应按规 定就其应税收入部分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税前扣除项目的确定   (一)准予税前扣除的项目和需要调整的项目   1.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国家规定上交的各类保险基金和 统筹基金,包括养老金、待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和退休统筹费等,可在税前进 行扣除。   2.工资。事业单位反杜团组织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对经有关 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在工资总额增长幅 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前提下, 其进入成本、费用的工资允许全额扣除;对未实行工效挂钩的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 其计税工资标准原则上执行国家统一办法。鉴于目前事业单位工资性支出项目相对复 杂的情况,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可在高于国家和省里统一计税工资标准20%的幅度 内按实际扣除。   3.折旧。鉴于部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未实行折旧核算,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 由税务部门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中有关资产税务处理的规定,计算折旧扣除 额。事业单位确定折旧扣除额有困难的,也可采用建立修购基金制度,具体比例由主 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并由地方税务机关核实后作税前扣除。   4.利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 照实际发生数扣徐,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欺 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扣除。   5.工会费、福利费、教育经费。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的工会费、福利费、教育经 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   6.公益、救济性、文化事业的捐赠。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通过非盈利性的社会团 体和国家机关,对文教、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公益、 救济性捐赠和文化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给予税前扣 除。个别因特殊情况需超过3%的,报经同级财税部门审批。   7.管理费。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主管财税部门批准,按核定的比例或数额向其 主管部门上交的管理费,允许税前扣除。   8.按税法规定其它可作税前扣除的项目。   (二)不得税前扣除的项目   1.资本性支出;   2、所得税税额,各项税收滞纳金和罚款;   3.违法经营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参加财产保险有赔偿的损失部分;   5.超过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文化事业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文化事 业的捐赠;   6.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7.按税法规定不得作税前扣除的其它项目。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取得的非应税收入及其相关的支出费用,原则上应单独 核算,不纳入企业所得税计税范围。对确实无法单独核算的,税务部门除要求其限期 改正外,在计税时可采取合并计算的办法,即各项收入均计入应税收入总额,各类支 出按统一规定合并计算税前扣除。   三、税收减免规定   (一)对各类学校(不含各类成人学校及企业举办的职工学校和私人办学校)、医疗 卫生单位、以及养老院、陵园、宗教、寺庙、福利院等,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之前, 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十年减灾委员 会、老区促进会、绿化基金会、计划生育协会,以及民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非营利的公 益性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之前,暂免征收企业所得 税。   (三)对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按照民政部门的规定收取的会费、社会各 界的捐赠收入,不计征企业所得税。   (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 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 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以上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对实行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1997年底前按应纳税款减征10%, 用于弥补经费不足。   (六)1994年以来,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省政府、省财政厅、省地税 局对事业单位所制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仍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单位继续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94]财税字第 089号及湘财税字第147号)文件,其由税务部门按规定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由省财政建 立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   四、在长沙市区范围内的省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企业所得税,由省地税局直 属分局征收;在长沙市区范围外的省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企业所得税,仍按属地 征收的原则管理,税款入省金库。各地、市、州可比照办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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