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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南岭化工总厂及其分厂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湘地税函[1996]217号颁布时间:1999-12-10

     1996年12月10日 湘地税函[1996]217号 永州、岳阳、衡阳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的规定,为便于征收管理,经研究决定,从1997年起,对南岭化工总厂及其祁东、汩 罗分厂的企业所得税,由总厂和分厂分别向其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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