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湖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长沙友谊(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湘地税函[1997]071号颁布时间:1997-03-28

     1997年3月28日 湘地税函[1997]071号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长沙友谊(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 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1993年11月,长沙友谊(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财务报表并帐的整体接受方式兼 并湘南皮件厂,没有进行财产清查和资产评估,其兼并过程已结束。因此,也就不存 在兼并中的资产评估损益处理的问题。   二、1994年10月,长沙友谊(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原湘南皮件厂的土地使用权及有 关厂房等,是与原兼并业务相互区别的独立的经济业务,实际上是该公司转让属于自 己所有的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和固定资产。其取得的收入属于财产转让收入,按规 定应并入转让当期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长沙友谊(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等资产的成 本和发生的费用包括有关资产1994年10月的帐面净额、转让资产缴纳的营业税、城建 税及教育费附加等。长沙友谊(集团)有限公司应将取得的转让土地使用权等资产的收 入(3980万),减除上述相关成本、费用后的余额,并入1994年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中, 按规定补交企业所得税。                         (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