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地税函[1996]249号颁布时间:1996-12-24
1996年12月24日 湘地税函[1996]249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
知)(国税发[1996]19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1996年度扩大汇算清缴
改革试点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明确汇算清缴改革的思路。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提高认识,转变
观念,围绕转移主体、明确责任、做好服务、强化检查的改革思路,通过汇算清缴改
革,逐步建立起纳税人自核自缴、自行申报、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代理和税务机关严格
稽查相互协调、制约的新格局,使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和科
学化。
二、加强领导,继续扩大汇算清缴改革试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是企业所
得税征管改革的组成部分,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与税收征管改革、计会
改革有机地结合起来。没有成立改革试点领导小组的,要迅速成立以局领导挂帅,包
括税政、征管、稽查在内的汇算清缴改革试点领导小组。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选择企
业领导班子重视、财务管理比较健全、财务人员素质较高、有改革条件的国有企业和
城镇集体企业中的二轻、供销社、劳动服务公司等行业中的单位进行改革试点。各级
税收、征管、稽查等有关科、股室要加强协调、配合,明确各自的责任,各司其职,
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每个县(市)、分局的改革试点企业要达到30—50户。
各地要认真总结汇算清缴改革试点经验形成书面材料,于1997年5月底前上报省局。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