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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湘地税函[1996]079号颁布时间:1996-05-14

     1996年5月14日 湘地税函[1996]079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138号) 转发给你们。各级地税部门应加强对校办企业减免税使用情况的监督,校办企业经过 批准减免的所得税,应用于弥补学校教育经费的不足和生产发展,不得挪作它用,否 则地税部门要追补被挪用的减免税款。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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