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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武警部队企业移交、撤消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湘地税函[1999]021号颁布时间:1999-03-23

     1999年3月23日 湘地税函[1999]021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武警部队企业移交、撤消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8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做 好税收管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湘政办发[1995]2号)文件精神,对文中第一条第 (三)款第4点作如下规定:   军队、武警企业移交给由中央和地方联合与其他企业(包括集体、私营企业)和 个人组成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的,凡地方企业控股的,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 机关征收,税款按各自所占股份比例分别入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凡中央企业控股的, 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按各自所占股份比例分别入地方金库和中央 金库。   以上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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